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培育發展協會團體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關于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國質檢標聯〔2016〕109號)、《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國標委聯〔2019〕1號)以及《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團體標準,是指為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制定,由協會會員約定采用或者供社會自愿采用的標準。
第三條 協會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接受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國證監會的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 協會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開放、透明、公平原則,在協會章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
(二)團體標準的技術要求不低于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不與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相抵觸;
(三)團體標準中涉及術語、分類、量值、符號等基本通用方面的內容遵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四)優先聚焦新技術、新業態和新模式,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空白領域開展團體標準化工作。
第五條 協會設立標準化工作辦公室,負責團體標準的計劃編制、形式審查、統一編號、自我聲明公開等程序性工作和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工作,標準化工作辦公室設在協會信息科技部門。
協會各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部門業務領域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和推廣應用工作。
第六條 標準化工作辦公室會同協會各部門從相關業務領域的專業委員會,或者監管部門、自律組織、行業機構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中選取具有較強影響力、號召力和良好聲譽的專業人士,組建團體標準化工作專家庫。
入庫專家參與團體標準技術審查工作時,應當獨立、客觀發表專業意見,并遵守相應的回避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 制修訂工作程序
第七條 標準化工作辦公室于每年初牽頭向協會各部門和會員單位征集各專業領域團體標準制修訂建議(附件1),經會長辦公會批準后明確團體標準制修訂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團體標準牽頭部門。團體標準項目來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協會各部門結合市場和創新需要,在相關業務領域的產品、服務以及信息技術等方面組織制定的標準項目;
(二)協會各部門建議的由現行自律規則、業務規范或者通知文件等轉化的標準項目;
(三)協會會員申報的經一定規模實踐檢驗證明可行且具有行業推廣價值的企業標準轉化項目。
對于計劃外的標準制修訂項目,應當報會長辦公會批準后,由牽頭部門組織開展制修訂工作。
第八條 牽頭部門根據團體標準的用途和適用范圍,組織成立團體標準起草工作組,開展團體標準的研究、編制、修訂等工作,形成團體標準初稿。起草組可以吸納監管機構以及有代表性的會員機構等相關方代表參與。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團體標準項目可以直接進入公平競爭審查或者征求意見環節。
第九條 牽頭部門按照協會關于公平競爭審查的相關要求,開展團體標準初稿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第十條 標準化工作辦公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對團體標準初稿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一條 牽頭部門就團體標準初稿征求協會法律顧問意見,報會長辦公會批準后,形成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組織開展征求意見工作。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見范圍應當覆蓋團體標準涉及的相關方,涉及投資者權益的,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牽頭部門應當結合征求意見情況(附件2),對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必要修改,形成團體標準送審稿。
第十二條 牽頭部門應當從團體標準化工作專家庫中抽取專家,開展團體標準送審稿技術審查工作(附件3),并重點對團體標準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是否有利于規范市場、推動創新、保護投資者和會員單位合法權益,是否具有真實性、科學性、實用性等方面進行審查。
審查采用會審或者函審方式,參與審查和表決的專家應當不少于八人。審查結果原則上應當協商一致,如需表決,不少于參與審查代表的四分之三(含)同意方為通過。起草組成員及其所在單位專家不參與表決。
第十三條 牽頭部門將經過技術審查的團體標準送審稿報會長辦公會批準,并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由標準化工作辦公室分配標準編號,在協會官方網站發布。
第十四條 標準化工作辦公室每年通過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進行協會已發布團體標準的自我聲明公開。
第十五條 牽頭部門應當根據行業發展實際和標準實施情況適時組織標準復審工作,開展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復審結論應當經會長辦公會批準,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一)確認繼續有效的團體標準,不改團體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標準發布時,在標準封面的團體標準編號下寫明“××××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建議轉化為行業標準的團體標準,參照行業標準化工作相關要求執行;
(三)確認修訂的團體標準,修訂后的團體標準順序號不變,年代號改為新發布的年代號;
(四)確認廢止的團體標準,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后,予以廢止。
第十六條 在團體標準制修訂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牽頭部門提出調整或者撤銷建議(附件4),報會長辦公會批準后,對該團體標準項目進行調整或者撤銷:
(一)團體標準內容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產生沖突;
(二)團體標準規范的對象發生重大變化;
(三)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發布實施,能夠涵蓋團體標準內容;
(四)團體標準起草工作組發生重大變化,無法正常開展制修訂工作;
(五)團體標準自起草之日起兩年內未完成標準制修訂工作;
(六)其他應當調整或者撤銷的情況。
第三章 團體標準體例格式
第十七條 團體標準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的要求編制。
針對一個標準化對象,原則上應編制成一項標準并作為整體發布。在標準篇幅過長、后續內容相互關聯等情況下,可根據需要編制為分部分標準或系列標準。
第十八條 團體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T/)、協會代號、團體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組成。協會代號為協會中文簡稱的拼音首字母縮寫ZQX,團體標準順序號為4位阿拉伯數字。具體規則如下:
(一)單項標準、系列標準的每一項標準自阿拉伯數字1開始順序標號,如“T/ZQX 0001—2021”。
(二)分部分標準的編號自阿拉伯數字1開始,并用下腳點與團體標準順序號隔開,如“T/ZQX 0001.1—2021”。
(三)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團體標準編號采用雙編號,如“T/ZQX 0001—2021/ISOxxxxx:xxxx”。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團體標準的推廣與應用由協會統一管理。協會在自律管理規范框架下,可以通過自律公約等形式推動團體標準的實施,組織開展基于團體標準的合格評定、符合性測試等工作。
第二十條 團體標準涉及專利時,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牽頭部門應當及時向會長辦公會報告團體標準涉及的專利情況,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聲明,并隨標準發布同時公開標準涉及的專利信息。
第二十一條 團體標準著作權歸協會所有。未經協會授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復制、傳播、印制和發行團體標準的任何部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